福州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来源:聘聘发布时间:2018-01-18

  昨日召开的全市经济工作会议可谓干货多多。我市一口气发布了2018年“抓项目促发展”行动方案、关于鼓励新引进企业总部的四条措施、关于扶持企业技术研发的七条措施、关于扶持“双创”工作的八条措施、加快美丽乡村建设三年行动计划方案及“招商2018”行动方案等文件,全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福州市2018年“抓项目促发展”专项行动方案》提出

  明年计划开工亿元以上项目1350项

  为巩固提升“攻坚2017”和“招商2017”行动成效,动员全市干部群众,进一步提振精气神,增强发展意识和担当意识,开创建设有福之州新局面,我市日前出台《福州市2018年“抓项目促发展”专项行动方案》。

  方案提出,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扩大有效投资,突出产业项目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全力推动项目引进、开工、竣工投产,做大经济总量,优化产业结构,提升发展质量,增强发展后劲,推动我市实现跨越赶超。

  促项目引进

  围绕特色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重点领域,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引进一批能够延伸产业链、带动全局、增强后劲、产生重大拉动和深远影响的重大项目,全年引进产业项目550个以上(不含房地产项目),其中,一产单个项目总投资不低于3000万元,二产单个项目总投资不低于3亿元,三产单个项目总投资不低于5000万元。

  促项目开工

  着力推动招商项目成果转化,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推动前期审批提速增效,全年计划开工亿元以上项目1350项。其中基础设施、社会民生项目400项;产业项目950项,总投资6650亿元(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190项,总投资1330亿元)。

  促竣工投产

  强化服务保障和施工组织,加大资金、人员、设备投入,倒排计划,挂图作战,全力提速项目建设,推动项目早日建成发挥效益。全年计划建成或部分建成亿元以上项目550项。其中基础设施、社会民生项目160项;产业项目390项,总投资2730亿元(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78项,总投资546亿元)。

  总部落户“政策红利”多

  我市出台《关于鼓励新引进企业总部的四条措施》

  我市近日出台《关于鼓励新引进企业总部的四条措施》,加大力度引进企业总部。

  一、加大新引进企业总部的财政支持力度

  措施发布之日起,在我市新注册的企业总部,本年度纳税额200万元(含)以上的(本年度纳税额是指企业本年度在我市缴纳的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不包含海关税收、企业开发房地产的税收和金融企业的税收),可享受以下政策支持:

  1.经营贡献奖励

  自注册当年起,企业总部本年度纳税额1000万元以下的部分、1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部分、1亿元(含)至5亿元的部分、5亿元(含)以上的部分,分别按其本年度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70%、50%和30%予以奖励(建筑业企业除外)。奖励期限5年。

  2.办公用房奖励

  在本市购置、租用和新建总部办公用房的,按其本年度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扣除经营贡献奖励)予以全额奖励,但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购房总价、租金总额和总部大楼土地及建安成本(建筑业企业除外)。奖励期限5年。

  享受以上奖励的办公用房不得转租或改变其用途,违反规定的,应当退还已取得的奖励。

  3.人才奖励

  新引进企业总部工薪个人所得税年纳税额3万元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按其本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予以奖励。奖励期限5年。

  二、支持新引进企业总部建设总部大楼

  在各县(市)区、福州高新区、滨海新城等区域规划商务办公用地,支持企业建设总部大楼。对在注册地工业园区建设总部基地的,可参照工业企业供地的优惠政策给予安排。

  三、支持新引进建筑企业总部参与公共工程建设

  为支持市域外有实力、资质等级高的建筑业企业采取资质分立等形式在我市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区域总部,凡采取邀请招标的国有资金投资(含国资占主导或控股)的工程建设项目,均应邀请在我市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企业参加。

  四、支持新引进工业企业总部开拓市场

  市域外大中型工业企业在我市设立企业总部的,其生产的产品符合《福州市名优产品目录》标准的,国有资金投资(含国资占主导或控股)的工程建设项目应优先选择使用。

  企业研发创新可获“红包”

  我市出台《关于扶持企业技术研发的七条措施》

  根据我市近日出台的《关于扶持企业技术研发的七条措施》,我市将对新认定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奖励200万元。这七条措施包括:

  一、对新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奖励。其中: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奖励200万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奖励70万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奖励30万元。上述奖励可重复享受。

  二、对新认定的工业设计中心予以奖励。其中: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奖励80万元;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在省里奖励50万元的基础上,再配套奖励20万元;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奖励30万元。上述奖励可重复享受。

  三、对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同承担的突破重大关键核心技术和实现产业化的产学研联合开发项目,给予工业企业30万元奖励。

  四、对企业研发及应用新产品予以奖励。(一)每年全市评选10项工业企业优秀创新产品,分等级给予奖励,其中,一等奖100万元,二等奖50万元,三等奖30万元。(二)对认定为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含智能制造装备)的企业,在省里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省级补助金额的50%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三)对应用我市企业研制的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含智能制造装备)的企业,给予设备购买价格的15%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五、对新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在省里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六、对列入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或福建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的,在省里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省级补助金额的50%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七、对新认定的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奖励。其中: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奖励500万元,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奖励300万元。上述奖励可重复享受。

  “重金”奖励“空间”升级

  我市出台《关于扶持“双创”工作的八条措施》

  我市近日出台《关于扶持“双创”工作的八条措施》,包括:

  一、与车库咖啡共同成立规模达2亿元人民币的车库咖啡海峡两岸天使投资基金,主要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的创业项目。

  二、对认定为国家、省级创业创新示范中心的,按照国家、省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对认定为市级创业创新示范中心的,给予130万元奖励。

  三、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130万元、70万元、15万元奖励;对认定为省级互联网孵化器的,给予20万元奖励。

  四、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链条建设示范单位的,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奖励。

  五、对认定为国家级专业化众创空间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的,分别给予40万元、30万元、15万元奖励。

  六、对考核合格的市级众创空间给予运营补助3年,其中运营满1年的给予20万元补助,运营满2年的补足至30万元,运营满3年的补足至40万元。

  七、对众创空间每成功孵化一家企业,在众创空间实际注册并正常运营超过2年,年纳税10万元以上的,奖励众创空间的运营机构3万元,每年每家众创空间不超过30万元。

  八、每年投入200万元资金,向众创空间、行业协会、投资机构等社会组织征集全市性创新创业活动项目,开展促进投资者和创客(团队)对接以及人才和资本等创业要素在我市集聚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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