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猎头-浅析企业特别清算的适用条件

来源:聘聘发布时间:2020-11-11

    广州猎头-浅析企业特别清算的适用条件

    日本公司法规定,特别清算制度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形:“一是有给清算的完成带来明显妨碍可能的情况;二是公司财产有债务超过之疑,即资不抵债的嫌疑的情况。”法院认定清算中的公司出现以上两种情形时,可以根据申请,命令该公司开始进入特别清算程序。

    给清算的完成带来明显妨碍可能的情况,具体是指造成普通清算无法顺利、迅速完成的法律事实。对于如何认定在普通清算中是否存在影响清算完成的明显妨碍,由法官根据申请和实际情况自由裁量。债务超过之疑,具体是指清算公司的负债有可能超过其资产,但并不能确认是否已经资不抵债。如果清算中的公司在进入特别清算前已经可以被确定为资不抵债,则该公司可直接进入破产程序,无须进行特别清算。因有债务超过之疑而进入特别清算的公司,即使最后确定公司的确资不抵债,也可以通过协定的方式完成特别清算,不必进入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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