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

来源:聘聘发布时间:2020-03-17

  从合肥市人社局获悉,为支持企业顺利复工复产,该市出台《合肥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细则》,对企业社会保险费进行阶段性免、减、缓三项政策。

  细则明确,自2020年2月起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自2020年2月起至4月,减半征收各类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三项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自2020年2月至6月,对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参照执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缓缴,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据介绍,各类企业划型,将由人社部门、税务部门会同企业相关主管部门通过数据共享最终确认。参保单位不需要申请减免,社保经办机构将根据最终划型结论,直接对参保单位实施减免。在2-6月减免政策执行期间,新成立的企业要及时办理参保手续,社保经办机构将会同税务部门根据企业注册信息按照划型标准做好分类划型,确保其按规定享受减免政策。已经缴纳2月份社保费的企业,将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额,准确确定减免部分的金额,属于减免部分的金额会同主管税务部门办理批量抵退,无需参保单位提交申请及报送相关资料。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满的次月起,既可以选择逐月补缴缓缴期间的社保费,也可选择于缓缴期满的次月一次性补齐缓缴的社保费;在缓缴协议确定的期限内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不收滞纳金;超过协议规定的缓缴期限补缴的,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此外,减免、缓缴期间,职工基本养老、医保(生育)、失业、工伤保险待遇不受影响,继续按原基数和比例划转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职工到达退休年龄或需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用人单位应单独为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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