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越秀区集聚高端人才暂行办法

来源:聘聘发布时间:2020-02-18

  对已落户3年以上的越秀区的优质企业,视企业增资扩产、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贡献度等情况,经评估认定可最高给予800万元的奖励。一、制定依据

  为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强化精准服务,招大引强增量、培育壮大存量,落实《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19号)、《广州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穗府办规〔2018〕9号)等文件精神,根据《广州市越秀区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企业专项扶持政策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扶持对象

  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在越秀区行政辖区内、长期(5年及以上)驻区发展,且经区有关部门评估认定,符合本区高端、高质、高新现代产业发展方向的各类商事主体,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以及合伙企业、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等。

  三、新落户企业奖励

  对2017年(含)以后新落户的优质企业,落户三年内统计达到规模以上或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贡献度大的,从落户当年起连续3年按照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贡献度情况予以奖励,经评估认定可最高给予2000万元的奖励:

  (一)开办奖励。内资项目实缴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的、6000万元(含)以上的、2亿元(含)以上的,最高可奖励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外资项目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港币(含)以上的,可按实缴注册资本的5‰给予奖励,最高可奖励500万元。

  (二)办公用房补助。在越秀区租赁或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给予最多3年的补助。租赁办公用房,落户首年最高可享受租金价格100%的补助;进驻第二、三年,视其上一年度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贡献度情况最高可享受100%的租金补助。新建或购置办公用房,落户首年最高可按每年5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进驻第二、三年,视其对上一年度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贡献度情况可给予补助。每家企业累计最高可补助500万元。

  四、存量企业奖励

  对已落户3年以上的越秀区的优质企业,视企业增资扩产、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贡献度等情况,经评估认定可最高给予800万元的奖励:

  (一)增资奖励。优质企业增资,内资项目新增实缴注册资本2亿元(含)人民币以上的,最高可按新增资本的1‰给予奖励;外资项目新增实缴资本1000万元(含)港币以上,可按新增资本5‰给予奖励,最高可奖励500万元。

  (二)扩产奖励。优质企业在越秀扩大经营,增加租赁或新购置办公用房面积500平方米(含)以上的,可按新增面积每100平方米给予1万元的补助标准,最高给予100万元的补助。

  (三)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贡献奖励。对上一年度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贡献度大、同比增长的优质企业,综合上一年度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贡献度增长情况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可奖励200万元。

  五、产业发展奖励

  对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含专业市场转型升级、肉菜市场升级改造及行业标准制定等)的企业实体或项目,以及推动产业发展、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电子商务企业或项目,经认定最高奖励100万元。

  对于发展潜力大、对区域外经贸转型升级有突出贡献的外经贸平台项目,给予项目补助。其中,自建外经贸平台的,一次性给予平台建设企业项目补助,最高奖励100万元;利用第三方外经贸平台的,一次性给予平台使用企业项目补助,最高奖励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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