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高层次金融人才支持项目实施办法

来源:聘聘发布时间:2020-01-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州市委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设广州区域金融中心的决定》《中共广州市委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广聚英才计划”的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引进、集聚一批具有国际视野的高层次金融人才,为广州现代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提供强大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广州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

  第二条 广州高层次金融人才每年评定一次。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每年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广州高层次金融人才目录及评定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及评定标准》),作为人才的评定依据。申报人所在的机构应大力支持广州市人才政策所涉金融领域相关待遇举措的落实,支持开展金融相关活动,普及金融知识,防范金融风险。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补贴资金,以及人才评定工作的经费开支,每年从“广州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根据项目实际进度安排使用。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四条 “广州高层次金融人才支持项目”重点支持四类人才,包括金融领军人才、金融高级管理人才、金融高级专业人才和金融柔性引进人才。

  (一)金融领军人才:符合广州金融领军人才申报标准之一,具有全球视野、通晓国际规则,在国内外金融业实务界、理论界具有较大影响力或拥有行业领军地位,对行业起到良好示范引领作用的人才。

  (二)金融高级管理人才:担任驻穗金融机构、地方金融机构组织、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副职以上领导职务,其管理的机构或组织对广州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较大贡献,对广州重大项目建设、绿色金融、普惠金融等有较大的资金支持和融资成效的人才;以及在驻穗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智库从事金融研究工作并担任副职以上领导职务,研究成果对广州经济金融发展有较大贡献的人才。

  (三)金融高级专业人才:从事行业研究、普惠金融、绿色金融、金融科技、供应链金融、风险管理、保险精算、国际金融、金融要素交易市场、知识产权融资、航运金融等广州金融市场亟需的业务人才。

  以上三类人才包含现有的和引进的人才。

  1.在本办法申报有效日期截止前,在驻穗金融机构、地方金融机构组织、金融行业自律组织、金融监管部门连续工作三年以上,现在我市工作,并与所在金融机构、地方金融机构组织、金融行业自律组织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可申报现有的人才。在本办法申报有效日期截止前两年内,从外地引进我市工作,并与所在金融机构、地方金融机构组织、金融行业自律组织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可申报引进的人才。上述人才可根据《目录及评定标准》申报各类金融人才。

  2.在驻穗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智库从事金融研究工作、在驻穗新闻媒体机构从事金融宣传工作、上市公司担任董秘并满足上述工作年限及合同要求,可根据《目录及评定标准》分别申报现有的或引进的行业研究人才、文化金融人才、上市公司资本市场发展人才。

  (四)金融柔性引进人才:拥有博士学位并且在国外知名金融机构连续工作10年及以上或者拥有硕士学位并且在国外知名金融机构连续工作15年及以上,与广州金融机构签订服务协议,能协助广州的金融机构开展战略研究、经营管理、风险控制、产品研发、资产管理、金融科技、国际业务等工作。

  第三章 支持政策

  第五条 对经评定的高层次金融人才按照以下标准给予支持:

  (一)对现有的金融领军人才给予补贴50万元;对当年新引进的金融领军人才给予补贴100万元。

  (二)对现有的金融高级管理人才给予补贴20万元;对当年新引进的金融高级管理人才给予补贴30万元。

  (三)对现有的金融高级专业人才给予补贴10万元;对当年新引进的金融高级专业人才给予补贴20万元。

  (四)对金融柔性引进人才按照在我市工作时间给予相应的补贴:

  与我市金融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每年在我市累计工作2个月,一次性给予补贴10万元;累计工作6个月,一次性给予补贴20万元。

  第六条 每年根据人才评定实际工作需要,动态增减人才补贴总体预算。上述补贴均为税前收入,获评人才在收到补贴后需自行按照相关要求办理缴税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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