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推进“平台福州”建设,加快形成平台经济集聚发展效应,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政策适用范围
本措施所称的平台企业是指利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构建平台产业生态,为双边或多边用户提供交易和服务,具备开放、共享、集聚资源等特征,实现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具体认定标准由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扶持措施
(一)支持引进一批重点平台企业
支持新引进市域外重点平台企业,按照其年纳统数据分以下两档给予奖励:(1)限上企业年纳统额2亿元(含)以上〔或规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年纳统额2000万元(含)以上〕;(2)限上企业年纳统额5亿元(含)以上〔或规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年纳统额5000万元(含)以上〕。分别给予其市级〔含县(市)区〕产生的各项收益地方留成部分80%、90%(其中,两个档次的江海堤防工程维护费均给予100%)的奖励。
(二)支持培育一批优质平台企业
对已落地的平台企业,以其上年度同期缴纳各项税费为基数,按照其纳统数据分以下两档给予奖励:(1)限上企业年纳统额2亿元(含)以上〔或规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年纳统额2000万元(含)以上〕;(2)限上企业年纳统额5亿元(含)以上〔或规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年纳统额5000万元(含)以上〕。分别给予其市级〔含县(市)区〕产生的各项收益地方留成增量部分80%、90%(其中,两个档次的江海堤防工程维护费均给予100%)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