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产业领军人才奖励制度

来源:聘聘发布时间:2019-12-25

  第一条 为鼓励、吸引产业领军人才在穗创业工作,推动我市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集聚产业领军人才的意见》(穗字〔2016〕1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分设杰出产业人才补贴、产业发展和创新人才补贴、引才成绩突出企业补贴等3个专项,对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产业高端人才和产业急需紧缺人才,给予“广州市产业领军人才”荣誉称号及一定薪酬补贴;对引才工作成绩突出的企业和机构,给予一定费用补贴。

  第三条 各补贴专项申报主体为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以及金融机构等法人单位在我市设立的市级以上分公司(分行)、专营机构等地区总部。主要分为以下4类:

  (一)重点企业和龙头企业。指在全国同行业中具有综合竞争优势、具有较高市场份额、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企业,主要是经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大型骨干企业、行业领先企业、总部企业、创新型企业等。

  (二)高成长型企业。指我市重点产业领域内,发展速度快、能带来高效益、具有高增值能力的企业,主要是经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小巨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

  (三)初创型企业。指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内,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拥有核心技术和创新成果、市场潜力良好的中小型企业。

  (四)新引进企业。指新引进或从市外迁入,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实收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且在我市工商注册时间不超过3年的企业,或实收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且在我市工商注册时间不超过5年的企业。

  第四条 各补贴专项评选对象不受国籍、户籍和身份限制。评选工作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以为我市创造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主要依据。申报个人应遵纪守法,具有不断创新的科学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申报企业应诚信守法经营,没有税收违法行为和欠缴税款行为,没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在工商、税务、劳动、计生、安监等部门无不良记录。

  第五条 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统筹下,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杰出产业人才补贴专项的评选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产业发展和创新人才补贴专项、引才成绩突出企业补贴专项的评选工作,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做好评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年度补贴资金的预算安排及划拨工作。由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聘请市内外行业专家、学者和行业部门领导等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和专家评审组,负责相关补贴专项的评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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