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浙江省宁波市正处于从制造走向创新的关键转型期,贡献了全市80%税收、65%GDP和85%就业岗位的民营企业,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需要破解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的挑战与困难。为此,宁波市两级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主动延伸职能,为民营企业创新发展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活用证据规则加强权益保护
近五年来,宁波两级法院一审受理各类民营企业知识产权民事纠纷12676件,审结11834件;二审受理377件,审结349件。其中,著作权纠纷、专利权纠纷、商标权纠纷是位居收案量前三的案由。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民营企业普遍反映:由于侵权证据难以采集、固定,举证难已成为制约维权的主要原因。”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朱代红说,“为此,对于那些如不及时采取证据保全,将对案件处理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的案件,全市法院坚持在依法严格审查的基础上,快速精准实施证据保全。”
慈溪市某纳米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诉深圳市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孙某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系新产品方法专利侵权纠纷,此类案件中,原告若仅提交被告涉案产品作为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被告的产品制造方法侵权,而被告的产品制造方法,原告又难以获取。
面对原告的困境,法院根据其申请,通过对被告方生产现场进行拍照、录制视频,提取涉案产品样品及样本册,制作现场笔录等措施进行证据保全,全面固定被告涉案产品的制造方法,为新产品方法专利权的司法保护排除了障碍。
“此外,全市法院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时,根据法律规定,灵活运用证据披露、优势证据和举证妨碍等证据规则,将知识产权保护落到实处。”朱代红说。
多措并举提升维权效果
2018年7月,申请人乐清市某工艺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广州市某家具有限公司制造、销售的座椅涉嫌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且被申请人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为由,向宁波中院提出采取停止侵害专利权行为保全措施的申请,并提供相应担保。
申请人指出,被申请人制造、销售的货物已被宁波海关扣留,但是海关扣货期限有限,存在被申请人再次出口被诉侵权产品,或取回被诉侵权产品再次销售,给申请人造成更大损失的可能。
承办法官结合申请人提交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有效的专利权评价报告等书面证据,综合运用专利侵权民事诉讼与专利行政诉讼中相关原则,结合本案属于情况紧急的特殊情形,依法作出了行为保全裁定:被申请人不得销售出口涉嫌侵害申请人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被诉侵权产品。同时,法院查封了宁波海关扣留的涉案被诉侵权产品。
“新民事诉讼法确立的行为保全制度,有效弥补了财产保全制度的不足,为当事人提供了比先予执行更为及时、有效的司法救济。”朱代红说,“在本案中,法院的行为保全不仅有助于提高办案效率,实现实质性解决双方纠纷的目的,同时亦切实践行了司法便民宗旨,具有良好的示范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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