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数字经济发展的七条措施》已经市政府2018年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关于加快数字经济发展的七条措施
为推动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鼓励产业落地、市场开放,扶持我市数字经济创新发展,加快人工智能、、物联网、云计算、智能制造等新兴技术产业化,培育一批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龙头企业,促进我市数字经济高质量、集聚化发展,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重点企业落地
鼓励数字经济重点企业落地我市,或在我市设立研发中心或分支机构(子公司)。对实际到位资本金达5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落地企业正式运营后第1年至第3年,每年按照不超过实际纳税地方留成部分〔含市、县(市)区两级〕的50%给予补助。
二、支持产业集聚
(一)推动园区特色发展。支持软件企业向福州软件园集聚,物联网企业向马尾区集聚,企业向福建东南产业园集聚,高新技术企业向福州高新区集聚。对入驻特色园区的企业,各县(市)区在网络使用、办公场所、人才公寓等方面给予优惠支持。
(二)企业提升规模奖励。入驻特色园区的企业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含)、2亿元(含)、5亿元(含)、10亿元(含),分别给予200万元奖励,可超额累进,最高不超过企业税收年入库数。
三、支持市场开放和开拓
(一)开放市场。推动政务和公共依法合规向数字经济企业开放。公共财政投资类项目重点选用本地企业产品和解决方案。支持数字经济企业优先参与智慧城市和“数字福州”建设。
(二)首购奖励。对首次采购或首次使用我市数字经济企业自主研发的、具有明确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各类信息系统解决方案,且采购费用达100万元(含)以上的本市企事业单位,给予实际采购费用30%的补贴,每家单位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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