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引进海外人才工作实施办法

来源:聘聘发布时间:2018-09-04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精神,更好服务国家“一带一路”建设,坚持以开放包容、海纳百川的姿态,大力吸引海外人才来我市创新创业,进一步优化我市人才队伍,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引进海外人才工作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海外人才引进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海外人才具体包括:

  第一类,具有外国国籍,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精神的各类人才;

  第二类,具有中国国籍,并拥有台港澳永久居民身份或外国永久居留权,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精神的各类人才;

  第三类,具有中国国籍,非公派赴国(境)外学习,并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人才。

  第四条 上述三类海外人才中符合南宁市高层次人才认定相关规定并获认定的,为南宁市海外高层次人才。本办法所指全职引进的海外人才需在引进后每年在本市工作不少于6个月,至少连续服务3年。柔性引进的海外人才需在引进后每年在本市累计到岗工作3个月以上。

  第五条 我市引进海外人才工作遵循突出重点、按需引进、以用为本、统筹实施的原则,突出“高精尖缺”导向;通过加大扶持力度,优化服务,营造有利于海外人才创新创业的环境;充分发挥市场的配置作用、用人单位的主体作用和政府的引导推动作用,形成各司其职、办事高效的引才机制。

  第六条 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聚焦重点产业、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用5年时间,引进100名左右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发展高新产业、带动新兴学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1000名左右各类海外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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