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猎头-教育改革对人才流动的影响
中国的高等教育改革已经进行了十余年,中国高等院校的管理体制和投资体制已经发生巨大变化,高等院校的办学自主权在不断增强,高等院校对国家财政的依赖性在逐渐减弱,高等教育衍生的相关产业(比如高新技术成果孵化、教育房地产)已经成为区域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与此同时,高等院校要求在市场经济中充分释放自身能量、参与市场竞争的呼声愈来愈高。随着户籍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和高等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化,高等教育市场化已是大势所趋,高等院校的市场行为更加活跃,其市场主体特征逐渐明显。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高等院校事实上已经成为一个为社会培育人力资源和提供智力成果的经济实体。因此,国家有必要通过修订法律或者制定专门法律来对作为市场主体的高等学校予以规制。只有这样,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高校才能依据法律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侵权高校不仅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还应当承担受害高校因调查该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笔者以为,通过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将高等院校纳入“经营者”的范畴,用法律规制高等院校的竞争行为,可以增加高等院校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成本,能够有效遏制高校之间高层次科技人才流动的无序状况。从正面的角度而言,高校之间的人才流动还可以借鉴足球运动员的转会规则,由输出单位、高层次科技人才和输入单位签订三方协议,约定由输入单位对输出单位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这样既能够保障人才输出高校的正当利益,又能够保障高校间高层次科技人才流动的有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