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利用外资发展开放型经济是东莞经济社会改革发展、持续转型升级的基本方略。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相关规定,支持企业用好、用足《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7〕125号)(下称“广东外资十条”)的扶持措施,进一步增强我市对优质外资项目的招商引资竞争力,继续发挥外资对推动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作用,加快构建全面开放新格局,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强化外资投向领域引导
(一)鼓励外商投资重点参与我市智能制造关键领域突破,加快发展机器人、智能装备、智能终端等智能制造产业,补强芯片、高端显示屏等智能制造关键环节配套,推进传统制造业自动化智能化升级,引领智能制造产业链升级。外资企业与内
资企业同等适用“中国制造2025”战略政策措施以及国家、省和市相关支持。(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发改局)
(二)鼓励外商投资加快在新材料、机器人、人工智能、生物技术、第三代半导体、新能源与新能源汽车等产业领域的投资,推动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体系化发展,构建更加均衡、多元的开放型经济产业发展格局。(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发改局)
(三)鼓励外商投资积极推进科技研发、信息技术、金融服务、现代物流、文化创意、节能环保、服务外包、会展与商务咨询等生产性服务业投资,提高我市服务业投资的比重。用好CEPA政策,全方位加强与港澳服务业的先行对接。(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发改局)
二、强化实际外资财政奖励
(四)对在东莞设立的年实际外资金额(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下同)超过5000万美元的新项目(房地产、金融业及类金融项目除外,下同)、超过3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和超过1000万美元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落实省财政最高1亿元奖励政策,市财政按照1:0.5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单个项目最高扶持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未获省财政资助的,按其年实际外资金额每100万美元资助6万元人民币的比例予以奖励,年最高扶持不超过600万元人民币)。(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五)对在东莞设立的年实际外资金额3000-5000万美元(含)的新项目(房地产、金融业及类金融项目除外,下同)、1000-3000万美元(含)的增资项目,市财政按其年实际外资金额每100万美元扶持6万元人民币的比例予以奖励。(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六)对在我市新设或增资后年实际外资金额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融资租赁项目,按其年实际外资金额2‰的比例予以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七)境外投资者以股权出资方式对我市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增资(年度以股权出资进行增资达3000万美元以上),将其拥有的广东省外的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为我市外商投资企业拥有,按照其股权交易金额的1.5%且不高于实际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予以奖励,每家企业最高扶持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八)外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对市级财政年度贡献首次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市财政按其当年对市级财政贡献量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2000万元人民币。(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三、强化优质项目用地保障
(九)对实际投资金额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制造业外商投资项目用地和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自建办公物业用地,争取纳入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由省市共同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牵头单位:市国土局、市发改局、市商务局)
(十)探索土地弹性年期出让和差别化低价政策,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对制造业企业用地,在符合规划和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或仓储用地提高容积率、宗地合并或分割、调整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和绿地率等规划指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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