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经信委、财政局公布《成都市实体经济新经济领域人才奖励实施办法》,该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办法指出,对市域实体经济和新经济领域年收入50万元以上的人才,按其贡献给予不超过其年度个人收入5%的奖励。该办法所称的年收入,是指因任职受雇在某一单位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年各项个人所得(包括但不限于工资、薪金、奖励、分红等)的总和。
原文如下:
关于印发《成都市实体经济新经济领域人才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成都天府新区经安局、成都高新区经安局、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创新要素供给培育产业生态提升国家中心城市产业能级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成委发〔2017〕23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成都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行动计划》(成委办〔2017〕23号)的精神,根据任务分工,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成都市实体经济新经济领域人才奖励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成都市财政局
2018年3月14日
成都市实体经济新经济领域人才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创新要素供给培育产业生态提升国家中心城市产业能级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成委发〔2017〕23号),加快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区域带动力的现代产业体系,加快发展具有基础性、支撑性、稳定性、引领性的实体经济和新经济,发挥好人才对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作用,实施好《成都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行动计划》(成委办〔2017〕23号)中“对市域实体经济和新经济领域年收入50万元以上的人才,按其贡献给予不超过其年度个人收入5%的奖励”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实体经济是指农业、工业、交通通信业、商业服务业等具有基础性、支撑性、稳定性、引领性的实体经济领域,不包括金融业、房地产业、体育经济、博彩业、收藏业等虚拟经济。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经济是指新的经济形态,以高技术产业为支柱,以智力资源为主要依托的智慧经济形态,主要包括数字经济、智能经济、绿色经济、创意经济、流量经济、共享经济等六大经济形态。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年收入,是指因任职受雇在某一单位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年各项个人所得(包括但不限于工资、薪金、奖励、分红等)的总和。
第五条 本办法奖励的对象是新引进人才,即从2017年《成都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行动计划》(成委办〔2017〕23号)实施后,新进入我市工作满一年及以上的人才。不包括国有企业人才、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引进从业的人才、企业内部调整调动进入的人才。
第六条 本办法的基本原则是公开组织、公正遴选、保障重点、体现贡献、突出未来、着眼引领。
第七条 人才奖励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经信委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奖励重点及标准
第八条 主要奖励对象是能充分代表我市产业发展先进水平,投入产出大、科技创新能力强、市场前景好、对本行业辐射带动强的重点发展产业和新经济领域的重点企业、科研院所的人才和贡献突出、示范效应明显、潜力较大的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