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发改价监〔2017〕1849号)规定,我委拟对《加快广州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措施(试行)》中的个别条款进行修订,内容如下:
将第二条第(二)中“培育一批本土跨境电子商务龙头企业。结合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认定,认定一批跨境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对经认定的示范企业,海关可优先培育、认证为高级认证企业,对成为海关高级认证企业的,优先办理货物申报、查验、放行、加急通关手续,对其进出口货物实行较低的查验率;检验检疫部门在其原管理分类上提高一级管理,在监管频率和抽检批次上给予便利;国税部门优先办理出口退(免)税,将其纳入无纸化管理。依据我市《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方案》(穗府办〔2014〕54号),对认定为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跨境电子商务龙头企业,按规定给予奖励”的表述修改为“培育一批跨境电子商务龙头企业。结合市开展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认定工作,认定一批跨境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对经认定的示范企业,由商务部门给予奖励,由海关、检验检疫和国税部门按规定优先办理货物申报、查验、放行、加急通关报检、出口退(免)税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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