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太原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试行规定》正式实施,以鼓励创新主体及科技人员转化科技成果,推进太原市经济提质增效升级。
《试行规定》要求太原市属科研机构、高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市属科研机构、高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自主分配,扣除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此外,太原市企业购买国内高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在太原市应用转化和产业化的,经认定登记及应用审核,对技术购买方按技术合同交易额的10%给予补贴,最高100万元,其中购买太原市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的补贴标准可提高至13%,促进科技成果就地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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