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青岛市人社局了解到,根据《关于调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青人社发〔2017〕31号)要求,自2008年1月1日起,青岛市再次降低了工伤保险征缴费率。
其中,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予以下调,一类至八类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 0.1%、0.2%、0.35%、 0.45%、 0.55%、0.65%、 0.8%、 0.95%; 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费率由原1.5‰调整为1‰,全市工伤保险平均基准费率降为0.31%。
在此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的工伤发生和工伤保险费支付等因素,核定完成了本年度用人单位应当浮动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其中,实行费率下浮的单位34119家,占全市用人单位的26.4%;费率保持不变的单位94216家,占全市用人单位的72.9%;实行费率上浮的单位930家,占全市用人单位的0.7%。实行费率浮动后,全市工伤保险综合费率降至0.29%,比全省工伤保险平均费率0.76%低0.47%,仅为全省平均缴费费率的38%。预计2018年将为全市用人单位减负3.27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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