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区人才住房政策解答

来源:聘聘发布时间:2017-10-12

  问: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申请人才住房租赁补贴时,应如何提供劳动合同及社保缴存证明?

  答: 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属于正式在编在岗人员证明,且连续在市区工作六个月以上,对社保缴存证明不做要求。

  问:申请人在申请人才住房租赁补贴时,毕业年限符合条件,但在享受补贴政策时毕业年限超过5年,是否要取消享受政策资格?

  答:不取消。自申请人获得政策享受资格后,只要他(她)在最长为3年的补贴期限仍符合人才租赁补贴的各项准入条件,即可继续享受人才租赁补贴资格,直至满 3年后自动取消。

  问:本人及配偶虽已在本市范围内享受过政府优惠政策购(建)住房,但未达到面积控制标准,可否予以补差?

  答:不予以补差。如符合《温州市区住房货币化补贴实施办法》(温政发[2000]44号文件)文件规定的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条件,可予以补足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

  问:租住职工宿舍的,是否都认定为已享受住房优惠政策?

  答:申请对象租住职工宿舍并已享受租金优惠的,不符合申请人才住房租赁补贴申报条件(非公企业自建的职工宿舍除外)。

  问:申请人或其配偶、未婚子女、同户口父母已购期房或正处经济适用房轮候期、安置房过渡期,是否符合人才住房租赁补贴申请条件?

  答:《人才租赁补贴办法》规定的限制性住房条件包含“已购期房或正处在经济适用房轮候期、安置房过渡期”等情况,对于问题所述情况应视为不符合“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及同一户口父母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市区无住房”的规定。

  问:申请人劳动合同上载明的剩余服务期限不足一年的,如何处理?

  答:《人才租赁补贴办法》规定,申请对象应与用人单位尚有不少于一年的正式聘用服务合同。对于自申报工作启动之日起算,劳动合同上载明的剩余服务期限不足一年的申请对象,必须重新提供符合要求的劳动合同(或续签证明),否则视为不符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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