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开展一次性创业补贴工作

来源:聘聘发布时间:2020-12-15

  为做好“稳就业”工作,落实“保就业”任务,着力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支持重点群体以创业带动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五部门关于做好当前农民工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61号)的相关要求,现就开展一次性创业补贴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本市一次性创业补贴对象为以下人员在本市首次创办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创业组织)。

  (一)本市户籍下列人员。

  1.毕业年度及毕业两年以内高校毕业生。指在毕业年度及毕业两年以内创业的普通高等学校、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2.登记失业人员。指在公共就业服务部门办理了失业登记的人员。

  3.退役士兵。指在批准退出现役一年内创业的退役士兵。

  4.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托底”安置人员。指与本市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建立劳动关系且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

  5.报告企业分流职工。指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实施化解过剩产能、疏解搬迁以及其它全市重大调整改革项目,并在人力社保部门备案的企业中,需分流的职工。

  6.农村劳动力。指具有农业户籍的劳动力。

  (二)入乡创业人员。指在本市乡镇地区登记注册创业组织并带动本市户籍劳动力就业的创业人员(含非京籍)。

  二、补贴条件

  上述创业人员及其创办的创业组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创业人员在本市首次创办创业组织,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二)创业人员在所创办的创业组织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累计满6个月,其中入乡创业人员所创办的创业组织需招用本市户籍劳动力达到3名,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满6个月。

  (三)创业组织自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且依法纳税1年以上。

  (四)创业人员及所创办的创业组织信用良好,未被列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黑名单”。

  (五)符合条件的入乡创业人员创办的创业组织,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先行申领补贴资金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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