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盘活体制内人才流动

来源:聘聘发布时间:2017-04-06

  市人力社保部门发布新政,为我市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给出了一个鱼与熊掌兼得的新选择: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可以带着自己的科研成果在宁波创办企业,或在甬企里从事科技研发、服务等工作。这样做的时候,科研人员不用辞职,6年内还可以回到原单位。

  政策 离岗创业由“允许”到“鼓励”

  “体制内藏龙卧虎,但体制内人员流动缓慢,令很多事情无法做。”宁波市人力社保局人才开发处处长陈烨说。

  记者了解到,对于科技人才的创业创新,我市曾进行多次探索。2013年12月31日,市委组织部、市编委办和市人力社保局曾联合印发《关于允许高层次科技人才保留事业单位人事关系到企业创新创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办法从2014年初开始施行。时隔三年,前天三家单位共同出台的《关于转发省鼓励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实施办法的通知》,措辞有了明显的改变,从谨慎的“允许”变成了大大方方的“鼓励”。

  “这是因为让企业成为创新主体的条件越来越成熟。”陈烨告诉记者。“让越来越多的精英投入到变革中,才能共同守望美好的未来。作为政策的制定者,就是要让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得到更多的制度保障。”

  因此,与几年前政策中“高层次科技人才”的硬性要求相比,这次的新政基本覆盖所有事业单位在编科研人员。“对于科研人员,不分对象、单位、年龄,希望通过这次的新政,激发他们创新创业活力,解除他们创业的后顾之忧,让科技成果转化为实实在在的生产力。”陈烨说。

  期限 离岗创业期最长可达6年

  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我市在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上,做出了很多细致的保障。

  记者了解到,新政施行后,我市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科研人员就可以堂堂正正地携带科研项目、成果或技术到企业从事科技研究、科技开发和科技服务工作或在市内创办企业。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在事业单位担任中层及以上领导(行政)职务的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须按规定辞去领导(行政)职务。

  市人力社保局有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应向所在事业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科技成果证明、成果产业化可行性报告、企业合作意向书、项目立项投资等材料。所在事业单位对离岗创业创新科研人员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双方明晰科技成果归属和收益分配办法,协商确定离岗期限、待遇等相关事宜,并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后,变更聘用合同,签订离岗创业创新协议。协议内容一般应包含离岗创业创新期限、人事和工资关系处理、社会保险关系处理、科技成果归属和收益分配办法等内容。

  需要注意的是,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申请到本单位所属、出资、参股企业离岗创业创新的,需在本单位适当范围进行公示,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事业单位办理科研人员离岗手续后一个月内,应将创业创新协议、《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备案表》等原件各一份报同级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情况,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汇总报备。

  市属事业单位和人事、社保委托宁波管理的在甬部省属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向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开发和市场处报备。

  记者了解到,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若确有需要可续签一次,但两次离岗创业创新期限原则上累计不超过6年。如科研人员提出申请时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其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创新期限不得超过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限。

  同时,让很多科研人员关心的社保关系问题,新政中也给出了解答:离岗人员在离岗创业期限内应按规定继续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社会保险费用(含职业年金)单位缴纳部分原则上由离岗人员所到企业承担,也可由所在事业单位、企业和离岗人员三方另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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