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为有效解决高层次人才引进后住房及配偶、子女随迁问题,进一步优化人才生活环境,我市出台了《天津市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认定条件。人才公寓需具有规划、国土、建设等合法手续,经公安部门确认具有落户条件,且有一定规模相对集中的居住型住宅、公寓或写字楼。用人单位自有产权或各区政府、各委办局自有产权或长期租赁使用的房源,可申请认定为人才公寓。房屋应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具有独立厨卫,配套设施齐全,具备日常居住生活条件,引进人才可拎包入住。
二是严格申报程序。符合人才公寓认定条件的,由产权所属用人单位向辖区或委办局提出申请,由区、委办局统一向市人力社保局推荐。申请材料经市人力社保局初审合格后,由市人才办、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安局和市教委进行实地勘察,对符合条件的进行会签并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为天津市人才公寓。
三是规范日常管理。人才公寓为过渡性周转用房,按照属地化管理和“轮候租赁、只租不售”的原则,由各区、委办局负责制定本区域、系统人才公寓管理实施细则,做好日常管理和运行工作。引进人才租住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两年,期满应迁出人才公寓并将户口迁至自有住房。
四是落实优惠政策。入住人才公寓申请人一般为人才“绿卡”A卡持有者,持有人才“绿卡”B卡且属于我市紧缺急需人才的,批准同意后也可入住人才公寓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人才本人及配偶、子女可落户人才公寓。属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引进人才子女,可向户籍所属区教育局提出入(转)学申请,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就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