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持总部经济 上海再“出招”

来源:聘聘发布时间:2017-02-23

  2017版《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已于本月起正式施行。上海商务委表示,2017版《规定》的发布实施,有利于吸引更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功能性机构集聚上海,并引导在上海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功能性机构提升能级、拓展功能。同时,利于上海破解各种要素跨境流动的障碍,营造更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投资贸易环境。

  第一个“吃螃蟹”曾在全国率先出台相关规定

  自2002年开始,上海对跨国公司“总部经济”扶持政策的不断加码。2002年7月,上海在全国率先出台《上海市鼓励外国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暂行规定》,并在2008年、2011年,升格了扶持政策,在认定、鼓励、扶持等领域不断突破了原有条条框框。

  这一系列政策使外商“总部经济”在上海表现亮眼。

  上海商务委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年底,外商在上海累计设立跨国公司地区总部580家(比2015年新增45家),投资性公司330家,研发中心411家。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集聚对吸纳本地就业和上海经济的发展贡献巨大。

  上海商务委主任尚玉英曾表示,近年来,外资特别是总部经济、研发经济,围绕“三链”加快在上海布局。上海已经成为跨国公司全球创新链、价值链的重要城市,服务业以及高端制造业加快在上海布局;上海也是全球供应链的重要城市,包括地区总部、设计、营销、结算、投资中心等,都是跨国公司在全球布局供应链最核心的环节。

  延续和优化

  在原有基础上做三个“加法”

  目前最新出台的鼓励外国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修订政策,在原本政策的基础上进行了延续和优化,在激励和扶持力度上再次加码,从政策层面引导上海驶入“总部经济”的快车道。

  具体而言,相比于2011年出台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鼓励政策,此次出台的修订版本做了三个“加法”。

  ◎丰富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内涵,将总部型机构纳入政策适用范围,取消了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公司形式和经营范围的要求,调整认定条件。

  ◎在原有的资助与奖励、资金管理、人员流动、通关便利政策上做加法,吸收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和科创中心政策成果,新增了部分资金管理、出入境便利、人才引进政策。

  ◎首次提出“区政府支持”条款,鼓励各区政府因地制宜营造不断完善适合总部经济发展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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