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浙江特色优势,服务培育本土企业(机构)总部和引进省外境外企业(机构)总部,努力打造总量大、能级高、环境优的全国总部经济发展高地,近日,经省政府同意,省发展改革委印发了《浙江省鼓励和引导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六年。
认定标准
本《意见》中,企业型总部为在浙江省内注册并开展经营活动,对其投资机构拥有控制权或行使管理权的独立法人企业组织;机构型总部为省外境外企业在浙江省内注册并开展经营活动,在两个(含)以上省级区域内提供管理决策、资金管理、采购、销售、物流、结算、研发、培训等服务的独立法人企业组织;存量性总部为已在浙江省内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的企业(机构)总部;增量性总部为近六年内从省外境外引进的企业(机构)总部。
不同类型性质总部的认定标准
在杭州市、宁波市之外的地区设立的企业(机构)型总部,净资产和营业收入(销售收入)标准按70%执行。
为简化申请、核验、报送、公示、公告等程序,依托浙江省政务服务网,全流程实行网上办理。
鼓励和引导措施
发挥属地作用
各设区市可根据本地实际研究制定相应激励措施,放大政策叠加效应。对重点企业(机构)总部可以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施行“一企一策”。
优化营商环境
各设区市要对企业(机构)总部的高级管理人员、专业人才在居留落户、社会保险、医疗保障、人才安居、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便利。通过“最多跑一次”、精简办事流程等方式为企业(机构)总部重大建设项目审批提供便利服务,对所需水、电、气、热、通信等公共设施应予以积极支持、统筹安排。
构建产业生态
各设区市要聚焦全省“六个千亿”产业投资工程、“万亩千亿”重量级未来产业等主攻方向,结合本地产业基础,积极构建产业生态系统,引导企业(机构)总部向城市功能区、产业集聚区、特色小镇等高端产业平台集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