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猎头公司-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含义

来源:聘聘发布时间:2020-12-29

    济南猎头公司-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含义

    所谓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当适用公司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会带来不公正时,法律不考虑公司的特性,直接追究公司法律特性所掩盖的经济实情,在司法程序中责令特定的公司股东直接承担公司的义务和责任。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美国法院在审理公司纠纷案件中首劬的一个判例法制度,在英美法中称为“刺破公司的面纱”(所谓公司的面纱,即公司作为法人必须以其全部资本独立地对其法律行为和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与其股东具有相互独立的人格,当公司资产不足偿付其债务时,法律不能透过公司这层“面纱”要求股东承担责任。“而所谓刺破公司面纱是指在某些情形下,为保护公司之债权人,法院可揭开公司之面纱,否定股东与公司分别独立之人格,令股东直接负责清偿公司债务。),在德国称为“直索责任”,在日本称为“透视”或“公司人格否认”,在我国称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从该名称可看出,该制度是从日本照搬而来,而它的基本含义基本同英美国家刺破公司面纱相同。公司制度的精髓在于有限责任制,由于法律赋予公司独立的人格,股东仅以其对公司的出资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因此,公司人格否认表明了法律的这样一种倾向:“法律即应充分肯定公司人格独立的价值,将维护公司的独立人格作为一般原则,鼓励投资者在确保他们对公司债务不承担个人风险的前提下大胆地对公司投入一定的资金,又不能容忍股东利用公司从事不正当的活动,谋取法外利益,将公司人格否认作为公司人格独立必要而有益的补充,使二者在深沉的张力中,形成和谐的功能互补”公司人格否认之法理,自美国法院采用以来,已逐步发展成为世界各国法院所确认而于特定案件须加以考虑是否援用的法律制度。当然,作为一项判例法创制的制度,各国法院并没有将其发展成为一个明确而固定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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