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海归博士连续三年创新创业

来源:聘聘发布时间:2018-02-09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人才工作办公室、沈阳市财政局印发了“沈阳市支持留学归国人员来沈创新创业实施细则”的通知,2017年1月1日后,在沈阳市企事业单位工作或在沈阳创办企业的留学归国人员,连续在沈阳创新创业3年及3年以上,海归博士可申请15万生活补贴,海归硕士、本科生给予国内高校毕业生同等待遇。

  通知中明确,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和创业经验,熟悉相关产业领域的海外留学归国人员来沈创新创业。对在海外取得教育部认可博士学位的来沈创新创业留学归国人员给予15万元生活补贴,对在海外取得教育部认可的硕士、本科学位的来沈创新创业留学归国人员给予国内高校毕业生同等待遇。

  支持对象主要包括在沈阳市企事业单位工作或在沈阳创办企业的留学归国人员,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在海外取得学士、硕士、博士及以上学位;取得的学历学位需为教育部认可的海外院校颁发;2017年1月1日以后在沈阳创新创业,满1年(含1年)以上,且年满35岁以下;承诺连续在沈阳创新创业至少3年(含3年)以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和创业经验,熟悉相关产业领域发展情况。

  符合以上条件者,就可提供各项申报材料进行申报,申报时间截至每年5月末。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面向所属地区留学归国人员组织申报,对申请材料初审并出具审核意见。沈阳市人社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复审,通过复审的列入沈阳市支持留学归国人员来沈创新创业支持计划。支持计划需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复,将支持计划资金拨付至市人社局,市人社局按政策标准将资金拨付给申报人。同时,还明确了申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并视情节追究相关责任。包括:申报人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的;因违法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申报人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申报人有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该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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